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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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76條規定,受懲罰人不服懲罰執行,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提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申訴不停止執行,認有理由者應即停止並撤銷已執行行為。
Q · 在軍中被懲罰不服,可以申訴嗎?
可以,但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76條,受懲罰人對懲罰之執行方法、應遵守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不服,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申訴、再申訴本身不停止執行;受理機關認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無理由者須於三日內加具意見移送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於五日內決定。
白話解讀
在軍隊裡,「長官說了算」是很多人預設的現實。但這條告訴你:就算你被懲罰了,懲罰怎麼執行、走的程序對不對、有沒有額外侵害你的利益,你都可以反抗,而且反抗的管道是法律寫死的,不是長官恩准的。你可以提申訴、再申訴,最後甚至能打行政訴訟。重點來了:申訴不會自動停止懲罰的執行,但只要受理的機關認為你有理由,就必須「立刻」停止,還要把已經執行的部分撤銷或更正。如果他覺得你沒理由,他也不能自己壓著,必須在三天內加上意見送到地方軍事法院的官兵權益保障會,由保障會在五天內裁決。換句話說,你的案子有法定的時間表在跑,沒有人能用「再等等」把你拖死。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76條是軍人懲罰執行階段的救濟條款,賦予受懲罰人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循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三級管道對執行方法、應遵守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提出爭執,並以「申訴不停止執行、認有理由應即停止」與法定時程(三日移送、五日決定)平衡軍紀效率與權利救濟。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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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提了申訴,我的處罰是不是就先暫停了?
不會。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申訴、再申訴不停止執行,懲罰照樣執行。只有當受理機關認定你的申訴有理由時,才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執行的部分。內行人提示:申訴書的重點不是申訴本身,而是把「有理由」三個字立住,那才是觸發停止執行的開關。
Q2申訴被駁回,是不是就只能認了?
不是。受理機關認你無理由時,要在三日內加具意見移送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由保障會五日內決定。對保障會決定仍不服,還能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提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再申訴決定得由保障會專任委員三人合議,是本條第三項排除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10條第1項後的加速設計。
Q3軍人懲罰申訴有沒有時間限制?
有,而且是本條的命門。所有申訴、再申訴都必須在懲罰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內行人提示:實務上一旦整個懲罰執行完畢,這條提供的救濟管道就關門,提前一天動手和遲一天,是有救濟和沒救濟的天壤之別。
Q4軍人被懲罰怎麼申訴?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76條,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提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
Q5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差在哪?
申訴是第一關向權責機關提出、再申訴由官兵權益保障會決定、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是三級遞進管道。
Q6官兵權益保障會是什麼?
設於地方軍事法院、帶司法色彩的合議機制,受理再申訴決定,本條允許由專任委員三人合議行之。
Q7申訴可以針對什麼事情?
限於懲罰之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而非懲罰處分本身是否成立。
Q8軍人懲罰申訴怎麼提?
確認程序未終結 → 書面向權責或服役機關提申訴 → 載明係針對執行方法或程序 → 不服再申訴 → 行政訴訟。
Q9怎麼讓受理機關停止執行?
在申訴書中把「有理由」立住並附具體事證,受理機關認有理由即應停止執行並撤銷已執行部分。
Q10申訴有什麼時間限制要注意?
必須在懲罰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受理機關認無理由者三日內移送、保障會五日內決定。
Q11申訴到行政訴訟要花多少成本?
申訴、再申訴為行政程序內救濟原則上無裁判費;行政訴訟階段依行政訴訟法繳費,建議洽法律扶助。
Q12申訴 vs 對懲罰處分本身不服差在哪?
第76條救濟對象是執行方法、程序與侵害利益情事;懲罰處分本身的爭執走其他救濟規定,標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申訴 | 再申訴 | 行政訴訟 |
|---|---|---|---|
| 救濟層級 | 第一關,向權責或服役機關提出 | 第二關,由官兵權益保障會決定 | 第三關,由行政法院審理 |
| 是否停止執行 | 不停止,認有理由始停止 | 不停止 | 依行政訴訟法另定停止執行 |
| 法定時程 | 認無理由三日內移送 | 保障會五日內決定 | 依行政訴訟法期間 |
| 決定主體 | 權責/服役機關 | 保障會(得專任委員三人合議) | 行政法院 |
申訴
- 救濟層級
- 第一關,向權責或服役機關提出
- 是否停止執行
- 不停止,認有理由始停止
- 法定時程
- 認無理由三日內移送
- 決定主體
- 權責/服役機關
再申訴
- 救濟層級
- 第二關,由官兵權益保障會決定
- 是否停止執行
- 不停止
- 法定時程
- 保障會五日內決定
- 決定主體
- 保障會(得專任委員三人合議)
行政訴訟
- 救濟層級
- 第三關,由行政法院審理
- 是否停止執行
- 依行政訴訟法另定停止執行
- 法定時程
- 依行政訴訟法期間
- 決定主體
- 行政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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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30715 全文修正)
受懲罰人對權責機關或服役機關有關懲罰之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再申訴不停止執行,申訴管轄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三日內加具意見,移送管轄之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於五日內決定之。 前項再申訴決定得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專任委員三人合議行之,不適用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受懲罰人不服權責機關或服役機關有關懲罰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不論其性質究係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均已對該軍人權利產生干預,應許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爰於第一項定明救濟方式。 三、懲罰執行之救濟因有立即處理之必要,爰於第二項定明申訴管轄機關之處理程序,如認申訴無理由,應於三日內加具意見逕送執行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軍事法院,由該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依再申訴程序,於五日內作成審議決定。 四、因應第二項之審議決定期間,第三項定明懲罰執行之再申訴事件,得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專任委員三人即時審議決定之,不受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由專任權保委員二人及兼任權保委員三人共同審議,以及委員性別比例規定之限制。
- 人權名詞
- 申訴名詞
- 再申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撤銷名詞
- 適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10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受懲罰人不服權責機關或服役機關有關懲罰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不論其性質究係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均已對該軍人權利產生干預,應許依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爰於第一項定明救濟方式。 三、懲罰執行之救濟因有立即處理之必要,爰於第二項定明申訴管轄機關之處理程序,如認申訴無理由,應於三日內加具意見逕送執行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軍事法院,由該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依再申訴程序,於五日內作成審議決定。 四、因應第二項之審議決定期間,第三項定明懲罰執行之再申訴事件,得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專任委員三人即時審議決定之,不受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由專任權保委員二人及兼任權保委員三人共同審議,以及委員性別比例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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