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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罰款受懲罰人,經處分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屆期未履行者,得以該懲罰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
  2. 前項執行不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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