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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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72條規定,罰款經催告屆期未繳,懲罰處分書即為執行名義,可移送行政執行,且追償不受退除給與保護限制。
Q · 退伍了,軍中沒繳的罰款還追得到嗎?
追得到,處分書本身就是執行名義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72條,罰款經處分機關催告屆期未繳,該懲罰處分書本身即為執行名義,機關可直接移送行政執行,凍結帳戶、查扣財產,毋須再經法院判決。第二項並排除服役條例第51條第3項對退除給與的保護限制,因此退伍領取退伍給與後,該追的罰款仍然追得到。
白話解讀
很多人心裡有個算盤:軍中被罰的款,只要拖到退伍、脫下軍服,就追不到我了。這條把這個算盤打碎。它說:罰款經處分機關催告、你到期還不繳,這張懲罰處分書本身就直接變成「執行名義」(效力等同法院判決,可據以強制執行),機關可以把案子移送行政執行,凍結帳戶、查扣財產。第二項更狠:這個執行不受服役條例對退除給與保護的限制,意思是就算你退伍、領了退伍給與,該追的還是追得到。罰款不會因為你離開部隊就蒸發,它會換個身分,跟著你變成平民繼續討。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72條為罰款強制執行的程序性規範:受懲罰人經處分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而屆期未履行時,該懲罰處分即取得執行名義,得移送行政執行;且其執行不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1條第3項對退除給與保護限制之拘束,使罰款責任不因退役身分轉換而落空。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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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退伍了,軍中那筆沒繳的罰款還追得到嗎?
追得到。本條第2項特別排除服役條例第51條第3項對退除給與的保護限制,就是為了不讓人靠退伍逃避。處分機關可以該懲罰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連退伍給與都可能被追償。實務上,退伍前主動把罰款用免息分期繳清,比退伍後被行政執行署找上門乾淨太多。
Q2罰款不繳,會不會像欠錢被告一樣要上法院?
不會經過普通法院再判一次。依本條,這張懲罰處分書經催告屆期未繳,本身就是執行名義,處分機關可直接移送行政執行。這代表你沒有拖到開庭再說的緩衝,催告期限就是你最後的處理時機,過了主動權就轉到執行機關手上。
Q3收到催告通知還能做什麼避免被執行?
在催告所定相當期間屆滿前繳清,或依第71條向權責長官申請免息分期繳納,就能讓案件不進入行政執行。若已移送執行,儘速向分署主動陳報財產、表達分期清償意願,是降低直接查封凍結的關鍵。
Q4軍中罰款不繳會怎樣?
經催告屆期未繳,懲罰處分書直接成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凍結帳戶、查扣財產。
Q5什麼是執行名義?
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件,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分署可依此查封扣押財產。
Q6什麼是移送行政執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不履行時,由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的程序。
Q7退除給與是什麼,為什麼會被追?
退伍退休所領給與原則受保護,但本條第2項明文排除這層保護,故仍可追償。
Q8收到軍中罰款催告該怎麼處理?
核對金額期限→期限內繳清或依第71條申請免息分期→已移送則主動陳報財產表達分期意願。
Q9怎麼避免案件被移送行政執行?
在催告所定相當期間屆滿前繳清,或申請免息分期,把主動權留在自己手上。
Q10已經被移送執行了還能怎麼補救?
儘速向行政執行分署陳報財產、表達分期清償意願,並對程序違法依第76條聲明異議。
Q11對執行方式不服怎麼救濟?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76條,對執行方法、應遵守程序或侵害利益之情事聲明異議。
Q12第71條分期 vs 第72條移送執行差在哪?
第71條是屆期前的緩衝(免息分期),第72條是屆期未繳後的強制手段(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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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催告期限內處理 | 屆期未繳 |
|---|---|---|
| 處理時機 | 主動權在自己手上 | 主動權轉至執行機關 |
| 可用工具 | 繳清或第71條免息分期 | 處分書成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 |
| 對財產影響 | 無查封凍結 | 凍結帳戶、查扣財產、留財產紀錄 |
| 退伍是否免責 | 不影響 | 排除退除給與保護,退伍給與仍追償 |
催告期限內處理
- 處理時機
- 主動權在自己手上
- 可用工具
- 繳清或第71條免息分期
- 對財產影響
- 無查封凍結
- 退伍是否免責
- 不影響
屆期未繳
- 處理時機
- 主動權轉至執行機關
- 可用工具
- 處分書成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
- 對財產影響
- 凍結帳戶、查扣財產、留財產紀錄
- 退伍是否免責
- 排除退除給與保護,退伍給與仍追償
立法沿革 1 版
(1130715 全文修正)
罰款受懲罰人,經處分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屆期未履行者,得以該懲罰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執行不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於第一項定明罰款處分經催告仍未履行時,得以該懲罰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之。 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退除給與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係國家對軍人退除給與之特別保障。惟受罰款懲罰者,因有違紀行為在先,如又拒繳罰款,足徵藐視國家法律之惡性,其退除給與自無特別保障之必要,爰為第二項規定。
- 期間名詞
- 催告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51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於第一項定明罰款處分經催告仍未履行時,得以該懲罰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之。 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退除給與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係國家對軍人退除給與之特別保障。惟受罰款懲罰者,因有違紀行為在先,如又拒繳罰款,足徵藐視國家法律之惡性,其退除給與自無特別保障之必要,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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