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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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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案評議會認有應受懲罰人或有第四十條第二項之申請人時,應通知應受懲罰人或申請人於指定日期及處所陳述意見。
  2. 2.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未經同條第二項所定人員申請專案調查者,專案評議會必要時得通知該等人員於指定日期及處所陳述意見;該等人員於專案評議程序終結前,請求陳述意見且有正當理由者,應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3. 3.前二項通知到場人員,於陳述意見期日前,得向專案評議會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有關資料,或請求調查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9條保障到場人員於專案評議會陳述意見前,得申請閱覽、複印相關資料並請求調查證據。

Q · 軍中專案評議會開會前,我可以先看到對我不利的資料嗎?

可以,依第59條第三項在陳述期日前申請閱卷複印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9條第三項,受通知到場的應受懲罰人或第40條第2項申請人,於陳述意見期日「之前」,得向專案評議會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有關資料,或請求調查證據。關鍵在這項權利要在開會前行使,等到評議當天才想看資料,黃金準備時間已經錯過。

白話解讀

打官司的人都懂一句話:看不到對方的牌,你就不可能贏。第59條給的,正是看牌權。在專案評議程序裡,無論你是被查的應受懲罰人,還是當初檢舉、申請調查的那一方,這條都保障你三件事:被通知於指定日期處所到場、有機會當面陳述意見、而且能在陳述前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相關資料,甚至請求調查證據。很多人到了評議會現場,才第一次聽到對自己不利的指控,根本來不及反應。懂這條的人不一樣,他會在開會前就把卷宗調出來看,知道對方手上握有什麼、哪裡是破綻,準備好怎麼回應。資訊落差,從你決定行使這條權利的那一刻開始翻轉。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9條為軍事懲罰專案評議程序中的程序保障規定,賦予應受懲罰人及第40條第2項之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使到場人員得於陳述期日前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相關資料或請求調查證據,將知情權與防禦權前置於評議結論作成之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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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進評議會之前,我可以先看到對我不利的調查資料嗎?

可以。第59條第三項明定到場人員於陳述意見期日之前,得向專案評議會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有關資料,或請求調查證據。這個權利要在開會之前行使,很多人拖到當天才想看就來不及,一收到通知就遞申請、把卷證全部複印回來研究,是準備陳述最關鍵的一步。

Q2我是當初檢舉、申請調查的人,評議會會讓我講話嗎?

會。第59條把陳述意見的機會也給了第40條第2項的申請人,未申請者在程序終結前有正當理由請求陳述也應給予機會。被害或檢舉一方不是局外人,若掌握關鍵事證,主動請求陳述並申請調查證據,能讓評議會正視你這邊的版本。

Q3閱卷複印要在什麼時候申請?

必須在陳述意見期日「之前」申請。本條的閱覽、抄寫、複印、攝影權利是要在陳述期日前行使的,等到評議當天才想看資料,黃金準備時間早就沒了。

Q4陸海空軍懲罰法第59條是什麼?

軍事懲罰專案評議程序的程序保障規定,保障到場人員陳述意見並得於陳述期日前閱卷、複印資料、請求調查證據。

Q5專案評議會的陳述意見權保障誰?

應受懲罰人,以及第40條第2項的專案調查申請人,兩方都有到場陳述與調閱資料的機會。

Q6什麼叫陳述意見期日前的閱卷權?

到場人員在評議會指定的陳述日期之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與案件有關的資料。

Q7本條的閱卷權跟行政程序法閱卷權差在哪?

精神同源、都是填平官民資訊落差,但本條是軍事懲罰評議程序的具體規定,行政程序法第46條是一般法基礎。

Q8軍中評議會怎麼行使閱卷權?

收到到場通知後,立即在陳述期日前向專案評議會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相關資料。

Q9閱卷複印要在什麼時候申請才有效?

務必在陳述意見期日「之前」申請,當天才想看資料準備時間已錯過。

Q10怎麼準備評議會的陳述意見?

閱卷後鎖定對自己不利的關鍵點,準備反證,必要時一併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Q11怎麼請求評議會調查對我有利的證據?

依第59條第三項,於陳述期日前向評議會提出調查證據之請求,並具體指明待證事實。

Q12應受懲罰人 vs 第40條第2項申請人,權利一樣嗎?

陳述意見與閱卷複印權利相同;差別在通知對象與是否曾申請專案調查的程序定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應受懲罰人第40條第2項申請人
陳述意見機會應通知到場陳述意見(第1項)應通知到場陳述意見(第1項);未申請者程序終結前有正當理由請求亦應給予(第2項)
閱覽抄寫複印攝影資料得於陳述期日前申請(第3項)同為到場人員,得於陳述期日前申請(第3項)
請求調查證據得於陳述期日前請求(第3項)得於陳述期日前請求(第3項)

應受懲罰人

陳述意見機會
應通知到場陳述意見(第1項)
閱覽抄寫複印攝影資料
得於陳述期日前申請(第3項)
請求調查證據
得於陳述期日前請求(第3項)

第40條第2項申請人

陳述意見機會
應通知到場陳述意見(第1項);未申請者程序終結前有正當理由請求亦應給予(第2項)
閱覽抄寫複印攝影資料
同為到場人員,得於陳述期日前申請(第3項)
請求調查證據
得於陳述期日前請求(第3項)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全文修正)

專案評議會認有應受懲罰人或有第四十條第二項之申請人時,應通知應受懲罰人或申請人於指定日期及處所陳述意見。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未經同條第二項所定人員申請專案調查者,專案評議會必要時得通知該等人員於指定日期及處所陳述意見;該等人員於專案評議程序終結前,請求陳述意見且有正當理由者,應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二項通知到場人員,於陳述意見期日前,得向專案評議會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有關資料,或請求調查證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定明專案評議會應通知到場陳述意見之人員。   三、第二項定明第一項以外但仍得通知或請求到場陳述意見之人。   四、第三項定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得於陳述意見之期日前,申請閱卷或請求調查證據,俾使其能預先準備陳述意見之內容,同時避免於陳述意見時或陳述後,始提出相關申請或請求,致影響專案評議之進行。   五、另通知到場人員之申請或請求內容,如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不得請求閱覽或抄錄,或請求調查之證據無調查之必要、可能等情形時,專案評議會仍得予以拒絕,併予敘明。

(11307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定明專案評議會應通知到場陳述意見之人員。   三、第二項定明第一項以外但仍得通知或請求到場陳述意見之人。   四、第三項定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得於陳述意見之期日前,申請閱卷或請求調查證據,俾使其能預先準備陳述意見之內容,同時避免於陳述意見時或陳述後,始提出相關申請或請求,致影響專案評議之進行。   五、另通知到場人員之申請或請求內容,如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不得請求閱覽或抄錄,或請求調查之證據無調查之必要、可能等情形時,專案評議會仍得予以拒絕,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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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59 條規定:「專案評議會認有應受懲罰人或有第四十條第二項之申請人時,應通知應受懲罰人或申請人於指定日期及處所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5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