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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案評議會認有應受懲罰人或有第四十條第二項之申請人時,應通知應受懲罰人或申請人於指定日期及處所陳述意見。
  2.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未經同條第二項所定人員申請專案調查者,專案評議會必要時得通知該等人員於指定日期及處所陳述意見;該等人員於專案評議程序終結前,請求陳述意見且有正當理由者,應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3. 前二項通知到場人員,於陳述意見期日前,得向專案評議會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有關資料,或請求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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