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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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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法之主管機關。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130715 制定)

本法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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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診療師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診療師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