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植物保護水準,強化植物防疫檢疫及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建立植物診療師專業服務體系,特制定本法。
為提升植物保護水準,強化植物防疫檢疫及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建立植物診療師專業服務體系,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我國植物疫病蟲害種類繁多,未予適當防治將造成可觀之損失,目前雖有各地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負責協助農民處理植物保護問題,但囿於人力及任務限制,無法給予農民即時服務,尚需倚賴大學相關植物保護專家協助,或以舉辦教育訓練等方式指導農友,然而因缺乏個別輔導及長期追蹤,訓練內容常難以落實;檢疫出口業務部分,植物檢疫機關多以計畫形式委由學者進行鑑定,增加政府支出及學者負擔。近年來消費者重視食安與農藥殘留問題,為強化植物防疫檢疫及具有危害人體或污染環境等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即時提供農民及農企業專業之植物保護服務,協助輸出業者順利輸銷農產品,必須建立植物診療體系,從制度面提升植物診療品質,並保障植物診療人員就業及消費者求診品質,並對植物診療行為及設備予以規範,爰建立植物診療師制度,以有效解決專業人力不足問題,協助推動輔導與把關工作,提升農產品品質及安全,進而促進我國農產品外銷。 三、又本法以植物診療師為名,係考量專門診斷治療植物之專業性,另與現行農藝科、園藝科、林業科技師相較,植物診療師之業務範圍更專精於植物病蟲害診斷、治療,為與之區隔,爰未使用植物病蟲害技師之名稱,併予敘明。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我國植物疫病蟲害種類繁多,未予適當防治將造成可觀之損失,目前雖有各地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負責協助農民處理植物保護問題,但囿於人力及任務限制,無法給予農民即時服務,尚需倚賴大學相關植物保護專家協助,或以舉辦教育訓練等方式指導農友,然而因缺乏個別輔導及長期追蹤,訓練內容常難以落實;檢疫出口業務部分,植物檢疫機關多以計畫形式委由學者進行鑑定,增加政府支出及學者負擔。近年來消費者重視食安與農藥殘留問題,為強化植物防疫檢疫及具有危害人體或污染環境等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即時提供農民及農企業專業之植物保護服務,協助輸出業者順利輸銷農產品,必須建立植物診療體系,從制度面提升植物診療品質,並保障植物診療人員就業及消費者求診品質,並對植物診療行為及設備予以規範,爰建立植物診療師制度,以有效解決專業人力不足問題,協助推動輔導與把關工作,提升農產品品質及安全,進而促進我國農產品外銷。 三、又本法以植物診療師為名,係考量專門診斷治療植物之專業性,另與現行農藝科、園藝科、林業科技師相較,植物診療師之業務範圍更專精於植物病蟲害診斷、治療,為與之區隔,爰未使用植物病蟲害技師之名稱,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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