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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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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植物診療師;已充任者,撤銷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資格尚未屆滿三年。 二、因執行植物診療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但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已滿二年者,不在此限。 三、曾經撤銷或廢止植物診療師證書,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二年。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植物診療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資格尚未屆滿三年。   二、因執行植物診療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但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已滿二年者,不在此限。   三、曾經撤銷或廢止植物診療師證書,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二年。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法規
  • 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赦免名詞
(1130715 制定)

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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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診療師法第 5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植物診療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診療師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