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植物診療師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
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植物診療師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
立法理由未具植物診療師資格者使用植物診療師、植物治療師、植物保護師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恐誤導求診者,並破壞外界對於植物診療師專業之信賴,爰參考獸醫師法第三十一條、會計師法第七十一條,為本條規定。至於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另於本法施行細則明定,併予敘明。
未具植物診療師資格者使用植物診療師、植物治療師、植物保護師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恐誤導求診者,並破壞外界對於植物診療師專業之信賴,爰參考獸醫師法第三十一條、會計師法第七十一條,為本條規定。至於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另於本法施行細則明定,併予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