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執行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蟲害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及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之簽證業務。但機關(構)依法規執行前開文件之簽證者,不在此限。 植物診療師除執行前項簽證業務外,並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植物有害生物之診斷及鑑定。 二、植物特定有害生物之監測及調查。 三、植物有害生物綜合防治技術、藥劑與資材使用之指導及推廣。 四、植物生理障礙之診斷及治療。 五、其他法規規定由植物診療師辦理之業務。 第一項所稱簽證,指植物診療師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法規,執行植物有害生物之診斷、鑑定或推薦防治管理方法,作成報告、診斷書、防治意見書或證明文件,並於其上簽名或蓋章。
立法理由一、植物診療師可依據診斷與鑑定結果依法出具證明文件,為保障求診者權益,並維護植物診療師專業威信,爰於第一項明定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執行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蟲害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及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之簽證業務,該業務係專屬植物診療師執行之業務。但考量現行植物診療專業人員大多服務於植物防疫行政機關或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而各該機關(構)係依法規執行植物保護相關工作,有必要由各該機關(構)內專業人員以機關名義對外辦理簽證事項,爰為但書規定。另後續將配合修正植物防疫檢疫法、農藥管理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將機關(構)依法規執行前開簽證事項納入規範。 二、第二項規定植物診療師除簽證業務以外,得執行業務之範圍及項目如下: (一)植物診療師可提供農民、農企業及出口業者有害生物專業診斷、鑑定,以擬訂正確且有效之防治策略,達到安全且有效之防治效果,並提升產品生產安全及品質,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監測及調查植物特定有害生物有助於掌握疫病蟲害發生時期或密度,為推動官方防治之重要參考依據,植物診療師可於轄區特定疫病蟲害好發時期協助農友及農企業掌握防治時機,減少植物受損,適時控制有害生物密度及確保收成,並可減少不必要之化學防治,達到降低成本、友善環境及環境永續的目標,爰為第二款規定。 (三)植物有害生物種類繁多且發生時期常重疊,造成防治策略擬訂及施作困難,植物診療師可依據疫病蟲害發生狀況進行全盤評估,即時提出合理可行且客製化之綜合防治,視需求推薦適合之防治技術、藥劑與資材,並提供使用方法指導,爰為第三款規定。 (四)植物疾病包含生物性病害及生理障礙,土壤肥力不佳、錯誤栽培方式及灌溉將導致生理障礙,使植物受損,植物診療師可依病害發生狀況,推薦最適合之防治資材及栽培管理策略以達到有效防治效果,爰為第四款規定。 (五)為有效執行植物防疫檢疫相關業務,發揮植物診療師專業,植物防疫檢疫法、農藥管理法或其他農業相關法規,得規定由植物診療師辦理之業務,爰為第五款規定。 三、為使簽證內容明確,爰參考會計師法第四條,為第三項規定。 四、至於本條所定有害生物、疫病蟲害及其他相關專業用語之定義,應依植物防疫檢疫法、農藥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併予敘明。
一、植物診療師可依據診斷與鑑定結果依法出具證明文件,為保障求診者權益,並維護植物診療師專業威信,爰於第一項明定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執行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蟲害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及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之簽證業務,該業務係專屬植物診療師執行之業務。但考量現行植物診療專業人員大多服務於植物防疫行政機關或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而各該機關(構)係依法規執行植物保護相關工作,有必要由各該機關(構)內專業人員以機關名義對外辦理簽證事項,爰為但書規定。另後續將配合修正植物防疫檢疫法、農藥管理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將機關(構)依法規執行前開簽證事項納入規範。 二、第二項規定植物診療師除簽證業務以外,得執行業務之範圍及項目如下: (一)植物診療師可提供農民、農企業及出口業者有害生物專業診斷、鑑定,以擬訂正確且有效之防治策略,達到安全且有效之防治效果,並提升產品生產安全及品質,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監測及調查植物特定有害生物有助於掌握疫病蟲害發生時期或密度,為推動官方防治之重要參考依據,植物診療師可於轄區特定疫病蟲害好發時期協助農友及農企業掌握防治時機,減少植物受損,適時控制有害生物密度及確保收成,並可減少不必要之化學防治,達到降低成本、友善環境及環境永續的目標,爰為第二款規定。 (三)植物有害生物種類繁多且發生時期常重疊,造成防治策略擬訂及施作困難,植物診療師可依據疫病蟲害發生狀況進行全盤評估,即時提出合理可行且客製化之綜合防治,視需求推薦適合之防治技術、藥劑與資材,並提供使用方法指導,爰為第三款規定。 (四)植物疾病包含生物性病害及生理障礙,土壤肥力不佳、錯誤栽培方式及灌溉將導致生理障礙,使植物受損,植物診療師可依病害發生狀況,推薦最適合之防治資材及栽培管理策略以達到有效防治效果,爰為第四款規定。 (五)為有效執行植物防疫檢疫相關業務,發揮植物診療師專業,植物防疫檢疫法、農藥管理法或其他農業相關法規,得規定由植物診療師辦理之業務,爰為第五款規定。 三、為使簽證內容明確,爰參考會計師法第四條,為第三項規定。 四、至於本條所定有害生物、疫病蟲害及其他相關專業用語之定義,應依植物防疫檢疫法、農藥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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