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執行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蟲害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及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之簽證業務。但機關(構)依法規執行前開文件之簽證者,不在此限。
- 植物診療師除執行前項簽證業務外,並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植物有害生物之診斷及鑑定。 二、植物特定有害生物之監測及調查。 三、植物有害生物綜合防治技術、藥劑與資材使用之指導及推廣。 四、植物生理障礙之診斷及治療。 五、其他法規規定由植物診療師辦理之業務。
- 第一項所稱簽證,指植物診療師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法規,執行植物有害生物之診斷、鑑定或推薦防治管理方法,作成報告、診斷書、防治意見書或證明文件,並於其上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