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之執業機構如下: 一、植物診療機構。 二、設有農業相關科、系、所、學位或學程之大專校院。 三、農會或農業生產、運銷合作社。 四、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五、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植物診療師之執業機構如下: 一、植物診療機構。 二、設有農業相關科、系、所、學位或學程之大專校院。 三、農會或農業生產、運銷合作社。 四、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五、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立法理由一、植物診療師可於植物診療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執行協助農企業植物診療或外銷檢查、學校教學、農藥販賣及農產品生產等與植物診療師相關之業務,爰為本條規定。 二、第一款之植物診療機構為專門診斷、治療植物疫病蟲害及生理障礙之專業診療機構,其設立規範、執照申請、機構設置須依本法第三章規定辦理。
一、植物診療師可於植物診療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執行協助農企業植物診療或外銷檢查、學校教學、農藥販賣及農產品生產等與植物診療師相關之業務,爰為本條規定。 二、第一款之植物診療機構為專門診斷、治療植物疫病蟲害及生理障礙之專業診療機構,其設立規範、執照申請、機構設置須依本法第三章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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