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植物診療師之執業機構如下: 一、植物診療機構。 二、設有農業相關科、系、所、學位或學程之大專校院。 三、農會或農業生產、運銷合作社。 四、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五、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植物診療師之執業機構如下: 一、植物診療機構。 二、設有農業相關科、系、所、學位或學程之大專校院。 三、農會或農業生產、運銷合作社。 四、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五、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