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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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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植物診療機構或植物診療師,不得為植物診療廣告。
  2. 2.植物診療機構及植物診療師對其務,不得登載、散布虛偽之廣告。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非植物診療機構或植物診療師,不得為植物診療廣告。   植物診療機構及植物診療師對其業務,不得登載、散布虛偽之廣告。

立法理由為規範非植物診療機構或植物診療師,不得為植物診療廣告;且植物診療機構及植物診療師不得登載、散布虛偽之廣告,參考獸醫師法第二十三條及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十七號判決意旨,爰為本條規定。

(1130715 制定)

為規範非植物診療機構或植物診療師,不得為植物診療廣告;且植物診療機構及植物診療師不得登載、散布虛偽之廣告,參考獸醫師法第二十三條及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十七號判決意旨,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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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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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診療師法第 25 條規定:「非植物診療機構或植物診療師,不得為植物診療廣告。植物診療機構及植物診療師對其業務,不得登載、散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診療師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