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植物診療機構或植物診療師,不得為植物診療廣告。 植物診療機構及植物診療師對其業務,不得登載、散布虛偽之廣告。
立法理由為規範非植物診療機構或植物診療師,不得為植物診療廣告;且植物診療機構及植物診療師不得登載、散布虛偽之廣告,參考獸醫師法第二十三條及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十七號判決意旨,爰為本條規定。
為規範非植物診療機構或植物診療師,不得為植物診療廣告;且植物診療機構及植物診療師不得登載、散布虛偽之廣告,參考獸醫師法第二十三條及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十七號判決意旨,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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