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診療規則懸掛於明顯處所。 植物診療機構之開業執照或植物診療師之執業執照毀損、滅失或遺失時,應即向原發開業或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立法理由為規範植物診療機構應將開業執照、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懸掛於明顯處所,及毀損、滅失或遺失時之換、補發事宜,以利消費者辨識,參考獸醫師法第二十一條,爰為本條規定。
為規範植物診療機構應將開業執照、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懸掛於明顯處所,及毀損、滅失或遺失時之換、補發事宜,以利消費者辨識,參考獸醫師法第二十一條,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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