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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植物診療機構應將其開執照、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診療規則懸掛於明顯處所。
  2. 植物診療機構之開業執照或植物診療師之執業執照毀損、滅失或遺失時,應即向原發開業或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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