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植物診療師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植物診療機構有歇、停業或原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有業者,應自復業前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廢止開業執照。 二、停業或復業,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三、原申請開業登記事項變更,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許可。但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2. 植物診療機構停業超過一年者,視為歇業,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廢止其開業執照。
  3.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同時辦理所屬植物診療師之歇業、停業、復業或執業登記事項變更。
  4. 第一項申報廢止、備查、申請開業登記事項變更之程序、應檢附文件、開業執照註記、換發、註銷與第二項停業時間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