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執業,應加入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植物診療師公會。 植物診療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立法理由植物診療師執業應加入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植物診療師公會,且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參考公共衛生師法第十一條,爰為本條規定。
植物診療師執業應加入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植物診療師公會,且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參考公共衛生師法第十一條,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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