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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勤務法庭,由軍事審判官三人合議審理之。但簡易訴訟程序,得由軍事審判官一人獨任審理之。
  2. 前項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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