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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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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勤務法庭,由軍事審判官三人合議審理之。但簡易訴訟程序,得由軍事審判官一人獨任審理之。
  2. 2.前項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之。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勤務法庭,由軍事審判官三人合議審理之。但簡易訴訟程序,得由軍事審判官一人獨任審理之。   前項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之。

立法理由參酌軍事審判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定明勤務法庭成員之組成以及審判長選派方式。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合議審判名詞
(1130715 制定)

參酌軍事審判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定明勤務法庭成員之組成以及審判長選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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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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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71 條規定:「勤務法庭,由軍事審判官三人合議審理之。但簡易訴訟程序,得由軍事審判官一人獨任審理之。前項合議審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