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務法庭,由軍事審判官三人合議審理之。但簡易訴訟程序,得由軍事審判官一人獨任審理之。 前項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之。
立法理由參酌軍事審判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定明勤務法庭成員之組成以及審判長選派方式。
參酌軍事審判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定明勤務法庭成員之組成以及審判長選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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