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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復審人及再申訴人不服權保會所為之復審或再申訴決定者,以勤務法庭為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第二條所定權益爭議事件,得逕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者,亦同。
  2. 勤務法庭審理前項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3. 勤務法庭及其他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準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4. 勤務法庭應妥速審理,其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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