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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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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訴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復審之規定。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再申訴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復審之規定。

立法理由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十四條,定明再申訴之處理,準用本法復審之規定。

  • 再申訴名詞
  • 準用名詞
  • 復審名詞
(1130715 制定)

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十四條,定明再申訴之處理,準用本法復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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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68 條規定:「再申訴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復審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6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