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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提起復審申訴之事件,誤向權保會提起再申訴者,權保會應通知原處分機關或申訴管轄機關依復審或申訴程序處理,並通知該誤提再申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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