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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檢束、禁足、罰勤、罰站行政處分,提起再申訴有理由者,如該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權保會應為確認違法之決定。
  2. 權保會為前項決定時,準用第五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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