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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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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檢束、禁足、罰勤、罰站行政處分,提起再申訴有理由者,如該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權保會應為確認違法之決定。
  2. 2.權保會為前項決定時,準用第五十一條規定。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檢束、禁足、罰勤、罰站行政處分,提起再申訴有理由者,如該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權保會應為確認違法之決定。   權保會為前項決定時,準用第五十一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考量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作成之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行政處分,經執行完畢,即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權保會亦無從為撤銷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惟再申訴人仍有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之法律上利益,爰於第一項定明權保會應為確認懲罰違法之決定。   二、上述懲罰係針對軍人較為輕微之不當行止所為之行政處分,故於權保會依本條規定為確認違法決定後,即告確定。至於悔過懲罰係針對軍人較為嚴重之不當行止所為之處分,對於部隊紀律之影響較大,其合法性宜由司法機關審查,故不在本條確認違法決定之範圍內。從而已執行完畢之悔過處分,受處分人如有確認違法之利益,應依第七十條及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向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提起確認違法訴訟,併予敘明。   三、第二項定明第一項懲罰經權保會確認違法者,再申訴人得準用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國家賠償協議。

(1130715 制定)

一、考量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作成之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行政處分,經執行完畢,即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權保會亦無從為撤銷之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惟再申訴人仍有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之法律上利益,爰於第一項定明權保會應為確認懲罰違法之決定。   二、上述懲罰係針對軍人較為輕微之不當行止所為之行政處分,故於權保會依本條規定為確認違法決定後,即告確定。至於悔過懲罰係針對軍人較為嚴重之不當行止所為之處分,對於部隊紀律之影響較大,其合法性宜由司法機關審查,故不在本條確認違法決定之範圍內。從而已執行完畢之悔過處分,受處分人如有確認違法之利益,應依第七十條及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向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提起確認違法訴訟,併予敘明。   三、第二項定明第一項懲罰經權保會確認違法者,再申訴人得準用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國家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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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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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66 條規定:「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檢束、禁足、罰勤、罰站行政處分,提起再申訴有理由者,如該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6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