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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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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權保會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復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進行賠償協議。
  2. 2.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權保會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復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進行賠償協議。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

立法理由一、權保會依第五十條規定為決定時,復審人因此所受損害,允宜由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進行賠償協議,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為第一項規定。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第一項之協議與國家賠償法協議有同一效力。

(1130715 制定)

一、權保會依第五十條規定為決定時,復審人因此所受損害,允宜由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進行賠償協議,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為第一項規定。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第一項之協議與國家賠償法協議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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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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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51 條規定:「權保會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復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