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保會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復審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復審。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
立法理由一、原行政處分縱屬違法或顯然不當,如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顯有重大損害,則仍應予維持,爰參考情況判決制度之精神,並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定明得駁回復審,以平衡公、私益。 二、為促進行政權之合法行使,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
一、原行政處分縱屬違法或顯然不當,如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顯有重大損害,則仍應予維持,爰參考情況判決制度之精神,並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定明得駁回復審,以平衡公、私益。 二、為促進行政權之合法行使,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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