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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人對於權責機關所為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
  2. 軍人不服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應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
  3. 軍人於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二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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