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處分機關、原措施機關或申訴管轄機關對於權保會函詢之再申訴事件,應於二十日內將事實、理由及處理意見,並附有關資料,回權保會。
  2. 前項被函詢之機關對於再申訴事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回復者,權保會得逕為決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