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
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
立法理由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定明再申訴之處理時限。
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定明再申訴之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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