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64

快速跳轉

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

立法理由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定明再申訴之處理時限。

  • 再申訴名詞
(1130715 制定)

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定明再申訴之處理時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64 條規定:「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