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61

快速跳轉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誤提申訴者,申訴管轄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誤提申訴之人。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誤提申訴者,申訴管轄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誤提申訴之人。

立法理由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定明申訴管轄機關對應提復審而誤提申訴之處理。

  • 復審名詞
  • 申訴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1130715 制定)

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定明申訴管轄機關對應提復審而誤提申訴之處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61 條規定:「應提起復審之事件誤提申訴者,申訴管轄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誤提申訴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