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60

快速跳轉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提起申訴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期間。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役單位、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 三、同一事由,已提起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仍一再提起。 四、申訴管轄機關,接獲申訴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申訴。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提起申訴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期間。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役單位、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   三、同一事由,已提起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仍一再提起。   四、非申訴管轄機關,接獲申訴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申訴。

立法理由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定明申訴事件之提起已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申訴期間;申訴內容未見具體事實、真實姓名或服役單位等聯絡方式;同一事件業經提起救濟程序或進行救濟中,因其申訴之提起不備法定程式或無權利保護之必要,申訴管轄機關自得不予處理。

(1130715 制定)

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三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定明申訴事件之提起已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申訴期間;申訴內容未見具體事實、真實姓名或服役單位等聯絡方式;同一事件業經提起救濟程序或進行救濟中,因其申訴之提起不備法定程式或無權利保護之必要,申訴管轄機關自得不予處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60 條規定:「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提起申訴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期間。 二、無具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6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