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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服申訴管轄機關之申訴處理者,得依本法向權保會提起再申訴
  2. 申訴人不服申訴處理者,得於申訴處理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權保會提起再申訴。但申訴處理於艦艇航行期間送達者,其二十日期間自艦艇返抵國內港口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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