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人死亡者,復審程序於得承受復審之人承受復審前,當然停止。 復審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權保會得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復審人。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者,前條所定復審決定期間,自得承受復審之人承受復審或續行復審程序之日起,重行起算。
立法理由一、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於第一項定明復審人於復審程序進行中死亡者,該程序於復審人之繼承人或得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承受復審之人承受復審前,當然停止。 二、復審決定如係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爭訟尚未確定前,為免復審決定與他機關認定兩歧,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於第二項定明權保會得先予停止復審程序。 三、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於第三項定明有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復審程序之情形者,第五十二條之復審決定期間,自得承受復審者承受復審之日或權保會續行復審程序之日起,重行起算。
一、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於第一項定明復審人於復審程序進行中死亡者,該程序於復審人之繼承人或得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承受復審之人承受復審前,當然停止。 二、復審決定如係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爭訟尚未確定前,為免復審決定與他機關認定兩歧,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於第二項定明權保會得先予停止復審程序。 三、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條第二項,於第三項定明有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復審程序之情形者,第五十二條之復審決定期間,自得承受復審者承受復審之日或權保會續行復審程序之日起,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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