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無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權保會依其他理由認原行政處分為正當,並經給予復審人表示意見之機會者,得以復審為無理由。 提起復審因逾法定期間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權保會得於決定理由中併予指明之。
立法理由一、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定明權保會審酌事證後,認復審無理由,應以決定駁回之。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權保會對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得以復審為無理由駁回。惟為避免對復審人造成突襲為不利之決定,仍應先給予復審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以資周延。 三、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六十四條,於第三項定明提起復審逾期,依法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惟對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之處分,如任其存在,顯與依法行政原則有違,爰權保會得於決定理由中併予指明,使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另依行政程序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以糾正缺失,俾資遵循。
一、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定明權保會審酌事證後,認復審無理由,應以決定駁回之。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權保會對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得以復審為無理由駁回。惟為避免對復審人造成突襲為不利之決定,仍應先給予復審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以資周延。 三、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六十四條,於第三項定明提起復審逾期,依法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惟對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之處分,如任其存在,顯與依法行政原則有違,爰權保會得於決定理由中併予指明,使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另依行政程序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以糾正缺失,俾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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