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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復審無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2. 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權保會依其他理由認原行政處分為正當,並經給予復審人表示意見之機會者,得以復審為無理由。
  3. 提起復審因法定期間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權保會得於決定理由中併予指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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