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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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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復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撤銷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復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立法理由一、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撤銷復審之類型,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本文,定明權保會審酌事證後,認復審有理由時,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二、另訴願法係上級機關依行政一體原則,對下級機關予以行政上之督導,故除得撤銷原處分外,亦得自為處分。惟權保會因非原處分機關之上級單位,且本法適用機關包含與國防部無隸屬關係之軍文併用機關,基於尊重各權責機關間之人事、內部管理之權限,本法爰未參照訴願法有關訴願機關得逕為變更之決定,併予敘明。

(1130715 制定)

一、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撤銷復審之類型,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本文,定明權保會審酌事證後,認復審有理由時,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二、另訴願法係上級機關依行政一體原則,對下級機關予以行政上之督導,故除得撤銷原處分外,亦得自為處分。惟權保會因非原處分機關之上級單位,且本法適用機關包含與國防部無隸屬關係之軍文併用機關,基於尊重各權責機關間之人事、內部管理之權限,本法爰未參照訴願法有關訴願機關得逕為變更之決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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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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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48 條規定:「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復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