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復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復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立法理由一、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撤銷復審之類型,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本文,定明權保會審酌事證後,認復審有理由時,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二、另訴願法係上級機關依行政一體原則,對下級機關予以行政上之督導,故除得撤銷原處分外,亦得自為處分。惟權保會因非原處分機關之上級單位,且本法適用機關包含與國防部無隸屬關係之軍文併用機關,基於尊重各權責機關間之人事、內部管理之權限,本法爰未參照訴願法有關訴願機關得逕為變更之決定,併予敘明。
一、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撤銷復審之類型,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本文,定明權保會審酌事證後,認復審有理由時,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二、另訴願法係上級機關依行政一體原則,對下級機關予以行政上之督導,故除得撤銷原處分外,亦得自為處分。惟權保會因非原處分機關之上級單位,且本法適用機關包含與國防部無隸屬關係之軍文併用機關,基於尊重各權責機關間之人事、內部管理之權限,本法爰未參照訴願法有關訴願機關得逕為變更之決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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