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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情形,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一、復審人向權保會提起復審,且不在權保會所在地住居或服役。 二、復審人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權保會提起復審,且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或服役。 三、復審人因第二十條第二項情形,誤向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機關提起復審,且不在該其他機關所在地住居或服役。
  2.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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