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28

快速跳轉
  1. 1.復審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2. 2.復審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復審人。
  3. 3.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復審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4. 4.復審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復審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5. 5.復審代理權不因復審人本人死亡、破產、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復審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復審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復審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復審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復審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復審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復審代理權不因復審人本人死亡、破產、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立法理由一、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於第一項本文定明復審代理人之權限,並於但書定明復審之撤回,應受特別委任。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復審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具單獨代理權限。   三、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於第三項定明違反第二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各復審代理人仍具單獨代理權限。   四、復審代理人雖代理復審人為復審行為,惟相關事實,復審人本人仍較熟悉,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於第四項定明到場之復審人本人得將該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即時撤銷或更正,以維復審人權益。   五、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於第五項定明復審代理權不因復審人死亡、破產、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等原因受影響。

  • 復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特別委任名詞
  • 單獨代理名詞
  • 撤銷名詞
  • 代理權名詞
(1130715 制定)

一、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於第一項本文定明復審代理人之權限,並於但書定明復審之撤回,應受特別委任。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復審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具單獨代理權限。   三、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於第三項定明違反第二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各復審代理人仍具單獨代理權限。   四、復審代理人雖代理復審人為復審行為,惟相關事實,復審人本人仍較熟悉,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於第四項定明到場之復審人本人得將該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即時撤銷或更正,以維復審人權益。   五、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於第五項定明復審代理權不因復審人死亡、破產、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等原因受影響。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28 條規定:「復審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復審代理人有二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