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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復審人得委任熟諳法律或有專知識之人為代理人,每一復審人委任者以不超過三人為限,並應於最初為復審代理行為時,向權保會提出委任書
  2. 前項復審代理人,權保會認為不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復審人。
  3. 復審代理人之更換、增減或解除,以書面通知權保會,不生效力。
  4. 復審委任之解除,由復審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復審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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