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並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未選定代表人者,權保會得限期通知其選定;屆期未選定者,權保會得依職權指定之。
  2. 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復審行為時,向權保會提出文書證明。
  3.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之。
  4. 第一項代表人之選定及前項代表人之更換或增減,經全體復審人書面通知權保會,不生效力。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