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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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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復審能力。
  2. 2.無復審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
  3. 3.關於復審之法定代理,依民法之規定。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復審能力。   無復審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   關於復審之法定代理,依民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訴訟法對訴訟能力、訴願法對訴願能力,均有明文定義,而復審係本法所定之救濟程序,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定明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即有辨別事理之能力者,有復審能力,以利其伸張權利並期周延。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無復審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   三、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於第三項定明復審之法定代理,依民法之規定。

  • 法律行為名詞
  • 復審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民法法規
(1130715 制定)

一、訴訟法對訴訟能力、訴願法對訴願能力,均有明文定義,而復審係本法所定之救濟程序,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定明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即有辨別事理之能力者,有復審能力,以利其伸張權利並期周延。   二、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定明無復審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   三、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於第三項定明復審之法定代理,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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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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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24 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復審能力。無復審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復審行為。關於復審之法定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