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提起後,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
復審提起後,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
立法理由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定明撤回復審之期限及撤回之效果。
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定明撤回復審之期限及撤回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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