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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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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提起後,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復審提起後,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

立法理由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定明撤回復審之期限及撤回之效果。

  • 復審名詞
  • 送達名詞
(1130715 制定)

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定明撤回復審之期限及撤回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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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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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規定:「復審提起後,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