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軍人基於其原軍人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依前條規定提起復審。軍人已死亡者,其遺族基於該軍人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非軍人基於其原軍人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依前條規定提起復審。軍人已死亡者,其遺族基於該軍人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立法理由軍人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對於其原軍人身分及衍生之權利救濟,或軍人已死亡者,其遺族就其軍人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權遭受侵害時,如爭議標的屬第十三條所定涉及軍人身分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或考績事項之行政處分,以往係依訴願程序處理。為免割裂有關軍人權益事項之救濟程序,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定明得依第十三條規定提起復審,以統一爭議事件之救濟。
軍人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對於其原軍人身分及衍生之權利救濟,或軍人已死亡者,其遺族就其軍人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權遭受侵害時,如爭議標的屬第十三條所定涉及軍人身分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或考績事項之行政處分,以往係依訴願程序處理。為免割裂有關軍人權益事項之救濟程序,爰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定明得依第十三條規定提起復審,以統一爭議事件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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