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基本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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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鼓勵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增進多元文化交流。
立法沿革 1 版
(1130716 制定)
政府應鼓勵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增進多元文化交流。
立法理由明定政府應鼓勵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增進多元文化交流,期使臺灣社會發展更加多元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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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16 制定)
明定政府應鼓勵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增進多元文化交流,期使臺灣社會發展更加多元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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