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基本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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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機關(構)處理新住民事務,應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必要時應提供該語言之通譯服務。
- 2.政府應於公共領域提供新住民語言諮詢等服務及其他落實新住民語言友善環境之措施;著有績效者,得予獎勵。
立法沿革 1 版
(1130716 制定)
政府機關(構)處理新住民事務,應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必要時應提供該語言之通譯服務。 政府應於公共領域提供新住民語言諮詢等服務及其他落實新住民語言友善環境之措施;著有績效者,得予獎勵。
立法理由一、鑑於新住民使用我國語言之能力不一,為保障新住民在我國能正確且有效地陳述己見及主張權利,以落實基本人權,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及必要時提供通譯服務。 二、為顧及新住民在臺生活或洽公等之需求,爰於第二項規定政府應於公共領域提供新住民語言諮詢等服務或措施,對於辦理有績效者得予以獎勵。 三、依行政院於一百十三年四月九日召開「通譯制度精進試辦計畫」會議決議,該計畫尚處試辦階段,先持續推行二年後,再朝下一階段推動更完善之計畫,並逐步納入通譯人才之培訓、認證、管理及任用四大層面之內容。目前通譯人員培訓與運用涉及各機關職能,未來依上開行政院決議方向,循序推動、逐步精進通譯服務。
- 通譯名詞
一、鑑於新住民使用我國語言之能力不一,為保障新住民在我國能正確且有效地陳述己見及主張權利,以落實基本人權,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使新住民得以其語言陳述意見及必要時提供通譯服務。 二、為顧及新住民在臺生活或洽公等之需求,爰於第二項規定政府應於公共領域提供新住民語言諮詢等服務或措施,對於辦理有績效者得予以獎勵。 三、依行政院於一百十三年四月九日召開「通譯制度精進試辦計畫」會議決議,該計畫尚處試辦階段,先持續推行二年後,再朝下一階段推動更完善之計畫,並逐步納入通譯人才之培訓、認證、管理及任用四大層面之內容。目前通譯人員培訓與運用涉及各機關職能,未來依上開行政院決議方向,循序推動、逐步精進通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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