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基本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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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應辦理生活適應輔導、醫療生育保健、就業權益保障、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等相關措施,以維護新住民及其子女在臺之權益。
- 2.前項服務措施,政府應致力提供多語言服務。
立法沿革 1 版
(1130716 制定)
政府應辦理生活適應輔導、醫療生育保健、就業權益保障、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等相關措施,以維護新住民及其子女在臺之權益。 前項服務措施,政府應致力提供多語言服務。
立法理由一、鑑於新住民來臺可能面臨語言、文化及生活適應等問題,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在臺生活所需之八大照顧服務措施,以加速渠等適應在臺生活。 二、為避免華語文能力尚未通達之新住民無法理解政府資訊之內容,爰於第二項規定政府應致力提供多語言服務。
- 適名詞
- 業名詞
- 法令名詞
(1130716 制定)
一、鑑於新住民來臺可能面臨語言、文化及生活適應等問題,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在臺生活所需之八大照顧服務措施,以加速渠等適應在臺生活。 二、為避免華語文能力尚未通達之新住民無法理解政府資訊之內容,爰於第二項規定政府應致力提供多語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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