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基本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對於在臺之新住民家庭,提供家庭、婚姻及育兒等諮詢服務,以及心理與法律諮詢之資源轉介。對於新住民家庭之子女,政府應提供輔導措施,以協助其適應生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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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對於在臺之新住民家庭,提供家庭、婚姻及育兒等諮詢服務,以及心理與法律諮詢之資源轉介。對於新住民家庭之子女,政府應提供輔導措施,以協助其適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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