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基本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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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對於在臺之新住民家庭,提供家庭、婚姻及育兒等諮詢服務,以及心理與法律諮詢之資源轉介。對於新住民家庭之子女,政府應提供輔導措施,以協助其適應生活。
立法沿革 1 版
(1130716 制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對於在臺之新住民家庭,提供家庭、婚姻及育兒等諮詢服務,以及心理與法律諮詢之資源轉介。對於新住民家庭之子女,政府應提供輔導措施,以協助其適應生活。
立法理由為使新住民家庭順利融入我國生活,爰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提供有關家庭、婚姻及育兒等諮詢服務,以及心理與法律諮詢之資源轉介,輔導其子女適應在臺生活,以協助新住民家庭來臺後順利接軌我國制度。
- 法律名詞
- 適名詞
(1130716 制定)
為使新住民家庭順利融入我國生活,爰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提供有關家庭、婚姻及育兒等諮詢服務,以及心理與法律諮詢之資源轉介,輔導其子女適應在臺生活,以協助新住民家庭來臺後順利接軌我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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