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事業限期改善: 一、自主減量計畫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自主減量計畫於核定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劃期程實施減量措施。 三、該計畫減量措施之實施違反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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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執行自主減量計畫,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事業限期改善: 一、自主減量計畫書中重要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自主減量計畫於核定後,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劃期程實施減量措施。 三、該計畫減量措施之實施違反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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