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9.01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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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邊界,並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指定目標,計算基準年及目標年全廠(場)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三、自主減量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事業基本資料。
(二)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間,應自申請日起至目標年止。但減量措施認定期間,得自基準年起至目標年止。
(三)計畫邊界設定及說明。
(四)廠區配置圖、生產製程流程圖說、主要產品產量及產製期程。
(五)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熱值及用量及外購電力量。
(六)預估至目標年全廠各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與達成指定目標之評估說明。
(七)採行減量措施之方式、執行規劃及減量成效計算說明。
(八)預計採行各項減量措施之逐年進度、相關預算經費及查核點。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條第三款第七目之減量措施方式如下:
一、轉換低碳燃料:將固定燃燒排放源使用之煤或油等高碳排放燃料轉換為天然氣、生質能、氨氣、氫能或其他低碳燃料。
二、提升能源效率:鍋爐、製程動力系統、空調、空壓、泵浦、冷凍冷藏、照明等能源使用設備之改善或採行離峰儲冰、裝設能源管理資訊系統等其他節約能源措施。
三、使用再生能源:採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再生能源,且有實質溫室氣體減量成效或使用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
四、製程改善:採行原物料替代、設備汰舊換新或拆除、回收或減少蒸汽使用、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二氧化碳捕捉與再利用(Carbon Capture and Utilization, CCU)、含氟氣體、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之去除或其他可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措施。
五、負排放技術:採行直接將大氣中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Direct Air Capture with Carbon Storage, DACCS)、生質能與碳捕捉及封存(Bioenergy with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BECCS)或其他可自大氣中移除溫室氣體之技術。
- 事業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前一年度之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以下簡稱執行報告)。
- 前項執行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業基本資料。 二、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及用量、外購電力量。 三、當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與達成年度指定目標之進度說明及證明文件。 四、各項減量措施之執行進度及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事業申請核定自主減量計畫,其申請資料、核定內容及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成效等資料之相關文件、紀錄及證明文件,應保存六年備查。
- 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間屆滿後,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其目標年減量效益超過指定目標者,事業得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減量效益核定申請。
- 前項減量效益得申請作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來源,其減量效益計算,應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款附錄六之減量效益計算規定辦理。
- 事業依第一項申請減量效益核定,其減量效益屬中央主管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構)補助之減量措施所產生者,不得列入超過指定目標之減量效益核定。但事業可證明該減量效益非由該補助之減量措施產生,或已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扣除補助所對應之減量效益者,不在此限。
- 事業依第一項申請減量效益核定,且其減量效益涉及前項受補助之減量措施者,應併同檢具補助機關、補助項目、補助金額、補助期間、受補助減量措施內容及減量效益計算說明。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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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9.0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