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 9 條
- 1.事業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前一年度之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以下簡稱執行報告)。
- 2.前項執行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業基本資料。 二、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及用量、外購電力量。 三、當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與達成年度指定目標之進度說明及證明文件。 四、各項減量措施之執行進度及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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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