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收費辦法 第 18 條
- 1.事業因停業、歇業、解散,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碳費結算及辦理停徵作業。
- 2.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申請結算事業應繳納之碳費,經結算溢繳者,無息退還其溢繳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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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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