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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同時出缺時,為處理緊急必要事項,得由第二條第一項其他應出席人員召集會議,並由出席人員中公推一人為主席。
  2. 前項會議議決事項應提請第五條第一項前段會議追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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