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議程 §8開新分頁第 三 章 開會 §12開新分頁第 四 章 討論 §21開新分頁第 五 章 審查 §23開新分頁第 六 章 表決 §31開新分頁第 七 章 復議 §34開新分頁第 八 章 會議紀錄 §37開新分頁第 九 章 附則 §39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一 章 總則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5-1 條1.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同時出缺時,為處理緊急必要事項,得由第二條第一項其他應出席人員召集會議,並由出席人員中公推一人為主席。2.前項會議議決事項應提請第五條第一項前段會議追認之。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