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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2 條

  1. 1.考試院會議(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
  2. 2.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副首長均應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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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考試院會議規則第2條,本院會議的組織成員包括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此外,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副首長也都應列席。 根據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考試院會議的組織成員由各相關單位的首長組織。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副首長則是根據法規的特定職位,被視為會議的必要出席人員。 參考資料: 1. 考試院組織法 2. 考試院會議規則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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