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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考試院會議(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
  2. 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副首長均應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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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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