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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2. 前項開會人數,以第二條第一項應出席人員實有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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