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3條的規定: 1. 會議的開會人數需要超過應出席人員的一半才能開會。議案的議決需要超過出席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如果票數相同,由主席決定。 2. 前述開會人數的計算以第二條第一項中應出席人員的實際人數為準。 根據考試院官方網站上的會議紀錄,最近一次開會的應出席人員人數是80人,實際出席人數是41人。根據第3條的規定,會議符合開會人數的要求,但議案的議決結果需要超過出席人員的過半數即21人的同意才能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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