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3 條
- 1.本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2.前項開會人數,以第二條第一項應出席人員實有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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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3條的規定: 1. 會議的開會人數需要超過應出席人員的一半才能開會。議案的議決需要超過出席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如果票數相同,由主席決定。 2. 前述開會人數的計算以第二條第一項中應出席人員的實際人數為準。 根據考試院官方網站上的會議紀錄,最近一次開會的應出席人員人數是80人,實際出席人數是41人。根據第3條的規定,會議符合開會人數的要求,但議案的議決結果需要超過出席人員的過半數即21人的同意才能通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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