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3 條

  1. 1.本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2. 2.前項開會人數,以第二條第一項應出席人員實有人數為準。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3條的規定: 1. 會議的開會人數需要超過應出席人員的一半才能開會。議案的議決需要超過出席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如果票數相同,由主席決定。 2. 前述開會人數的計算以第二條第一項中應出席人員的實際人數為準。 根據考試院官方網站上的會議紀錄,最近一次開會的應出席人員人數是80人,實際出席人數是41人。根據第3條的規定,會議符合開會人數的要求,但議案的議決結果需要超過出席人員的過半數即21人的同意才能通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