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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中公推考試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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