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中公推考試委員一人為主席。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4條,本院的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當院長無法出席時,副院長擔任主席;如果副院長也無法出席,則由出席的人員中公推選一位考試委員擔任主席。根據此規定,院會的主席順序為院長、副院長、其他考試委員。這條規定確保了在院長和副院長無法出席時,可以選出一位合適的考試委員擔任主席,以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在實際應用中,當院長和副院長都無法出席時,根據出席的人員中公推選一位考試委員來擔任主席的程序,以確保主席的選取是公正和符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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