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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5 條

  1. 1.本院會議每星期四舉行一次。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要時,得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或停止舉行會議。
  2. 2.前項會議日期如逢例假日,得提前或順延一日舉行,或停止舉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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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5 條的規定: 1. 本院會議每星期四舉行一次。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要時,得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或停止舉行會議。 根據這項規定,考試院的會議通常是每週四舉行一次。然而,如果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認為有必要,他們可以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或者停止舉行會議。 2. 前項會議日期如逢例假日,得提前或順延一日舉行,或停止舉行會議。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週四的會議日期遇到例假日,可以提前或順延一日舉行,或者停止舉行會議。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考試院的會議能夠有效地進行,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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