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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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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會議每星期四舉行一次。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要時,得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或停止舉行會議。
  2. 2.前項會議日期如逢例假日,得提前或順延一日舉行,或停止舉行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5 條的規定: 1. 本院會議每星期四舉行一次。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要時,得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或停止舉行會議。 根據這項規定,考試院的會議通常是每週四舉行一次。然而,如果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認為有必要,他們可以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或者停止舉行會議。 2. 前項會議日期如逢例假日,得提前或順延一日舉行,或停止舉行會議。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週四的會議日期遇到例假日,可以提前或順延一日舉行,或者停止舉行會議。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考試院的會議能夠有效地進行,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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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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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5 條規定:「本院會議每星期四舉行一次。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要時,得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