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第 8 條
原住民族地區公立健康照護機構,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或熟諳當地族語之健康照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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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住民族地區公立健康照護機構,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或熟諳當地族語之健康照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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